| 煤炭经营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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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2 09:29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
(三)《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许可对象:拟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
许可条件:
一、设立煤炭批发企业的应具备《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应具备《湖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开办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书、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设公司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自有的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六、储煤场地证明。企业自有的,提供土地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土地证。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财务、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许可时限:42-52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煤炭管理监察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商务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煤炭工业局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2)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时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决定
省煤炭工业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
四、公示与告知
1、省煤炭工业局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在湖南省煤炭工业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2、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华容县商务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41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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